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学生服兵役国家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5 浏览次数:0次 信息来源: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4〕42号)、《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冀财教〔2016〕3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学生服兵役国家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资助函〔2018〕2号)精神,为做好我院2018年高校学生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工作,积极做好大学生服兵役学费资助宣传工作,各系(院)要指定专人通知所属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使学生及时知晓受助的条件、标准、办理程序,避免出现学生在上学数年甚至毕业后才知道学费资助政策的情况。
二、加强管理
相关处室要按照国家政策,认真审核在校和毕业后的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学生和直招士官学生的资助资格、资助标准、资助金额,按时上报相关材料;要妥善保存学生原始申请材料、资金发放票据等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存档不少于五年;收到资助资金后,要按政策要求及时足额下发到学生手中。
三、具体要求
(一)高校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对象
1.2018年参军入伍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和往届毕业生;
2.2018年秋季学期复学的退役复学学生;
3. 2018年直招士官学生;
4. 由于入伍通知书迟发等原因造成的需补报的入伍学生,补报按入伍当年资助政策及标准执行。
(二)新生入伍
新生入伍学院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不收取学费,已收取学费的应退还学生,不得作为在校生进行资助。原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退役入学的,属于新生,按新生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享受退役复学学费减免。
(三)退役复学学费减免
1.学院按国家政策对退役复学学生在入学时进行学费减免,不先收后补。退役复学的学生按其当年入学时学费标准收取和减免学费。退役复学学费减免一次性申请全部剩余学年学费金额,留存学院用于逐年冲抵学生学费,如减免学费后发生学生退学等情况,学院将剩余学费按规定上缴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 不具有大学学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一年后参加高考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其资助按“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四)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入伍
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入伍,在校期间免除了全部学年学费的,不再享受入伍资助; 未免除全部学年学费的,国家入伍资助补偿其未免除学年的学费。退役复学的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申请退役复学学费减免,不再享受建档立卡免学费政策,仍然享受其它资助政策。
(五)退兵或其它原因退回资助资金
在资助资金下发过程中,如因已资助的学生退兵、退役复学学生退学或其它原因需要退回已发放的资金,按照《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原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学生国家资助资金收回办法》(冀教资助函〔2015〕9号文发)办理。
四、报送材料
(一)准备材料
1、义务兵学费补偿。《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全国征兵网学生本人账户填写信息生成打印好的申请表,经学院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签署意见并盖章)一式两份、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直招士官学费补偿。《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全国征兵网学生本人账户填写信息生成打印好的申请表,经学院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签署意见并盖章)一式两份、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全国征兵网学生本人账户填写信息生成打印好的申请表,经学院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签署意见并盖章)一式两份、退役证复印件一份。
(二)报送时间
学生处接收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2日。
联系人:闫利兵 电话:88621151
地址: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府路校区)办公楼124室。
五、资金使用
学院在收到资助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招士官资助资金下发到受助学生手中,将退役复学学费减免资金留存学校,用于逐年冲抵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并留存好相关票据备查。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