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条款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6-07-08 浏览次数:0次 信息来源:
关于《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条款的解释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规定:“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限内无再次违纪行为,到期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如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如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视情节应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延长留校察看半年处分;应受记过或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上述规定中明确了学生“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条件是“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为“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
1、学习刻苦,成绩明显进步,获得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或成绩递进30%及以上;
2、除获得规定的综合素质学分之外,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并获得院级及以上两次表彰;
3、参加院级及以上专业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级、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院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撰写社会实践报告获得院级及以上表彰;
5、参加实习得到实习单位书面表扬或实习鉴定为优秀或毕业论文(设计)评定为优秀;
6、好人好事被院级及以上媒体公开宣传报道;
7、毕业就业到西藏、新疆或支边工作;
8、获得院级及以上立功表彰。
同时,执行留校察看处分不得少于六个月。
学生处
201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