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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25   浏览次数:0次   信息来源:

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省联社各市办事处筹备组,石家庄、衡水、沧州市联社,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对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工 作的有关要求,按照我省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运行的实际情况,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农村信用联社制定了《河北省生源地国家 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并已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要把高校集中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到生源地分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有机结合。本省籍学生既可回生源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 到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外省籍学生由高校集中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方式的贷款都按新机制运行,在支付基准利息的同时,按当年实际贷款额的14%给予风 险补偿,其中50%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财政或中央、省主管部门拨付,50%由学校自行筹措。
    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将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由市、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向省农村信用联社出具书面委托书,由省学贷中心按上学年全省普通 高校在校生10%贫困生测算,按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制定出全省国家助学贷款需求总额。该额度可在高校集中办理和亦可在生源地分散办理。
    三、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数额。按各普通高校贫困生所占比例进行分配,由各市、县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各高校助学贷款需求额按新生占1/3,老生占2/3的比例,从今年暑假开学前,依据新生录取通知书和高校出具的老生需贷款证明, 全面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附件:
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二○○五年八月八日



 


附件


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推进和完善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我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和《河北 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决定在全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开办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办理的、对考取河北省省、市属和中央部门属高校的河北籍贫困学生的一种贷款业务。它是商业银行集中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的补充和完善。完全不同于国家救济、扶贫,属具有国家一定支持的商业信贷行为,是由农村信用社按照金融政策和规定办理,需要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按就近原则由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按“防范风险,方便贷款”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由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自然人按年申请,每学年开学前农村信用社按年集中审批发放。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学生在校期间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或主管部门100%贴息;各经办机构要单独设帐、单独统计、单独汇总和报表。
第六条 各农村信用社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和信贷程序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对其形成的呆帐的核销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帐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地税局、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组成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级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事宜。
第八条 省级协调小组职责:负责制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协调人行、财政、税务、教育、农村信用社和高校间的关系,组织宣传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工作。
第九条 人民银行职责:指导农村信用社落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协助财政及教育部门监督按时拨付风险补偿金及贴息。
第十条 银监局职责: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合规性、风险性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按年度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风险补偿金及贴息资金,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部门职责:负责免征农村信用社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营业税工作,并监督农村信用社上报免征税额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职责:负责提供当年考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计划,提供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名单,提供高校收费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贷款 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办理风险补偿资金及贴息资金手续,做好风险补偿金及贴息资金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职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具体审核借款 人的申报材料,确定贷款对象,决定和办理发放贷款事宜。负责汇总辖内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及贴息资金金额,并向财政部门申报贴息资金; 向地税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并加强对生源地贷款发放收回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纳入农村信用社正常贷款管理。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权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拒绝贷款,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进行干预。
第十六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是被河北省省、市属和中央部门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入学前户口在我省管辖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及研究 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本人,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当地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自然人。因学生本人的流动性较大,与生源地的农村信用社联系不方便,原则上由 学生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当地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自然人作为借款人。
第十七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
第十八条 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
1、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且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学生;
2、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到较严重影响的学生;
3、父母双方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4、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有危机的学生;
6、家有严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的学生;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中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学费的学生;
(二)受托借款人信誉良好,在农村信用社无不良记录;
(三)具体使用贷款的学生学习成绩优秀,被河北省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录取,并拿到录取通知书;
(四)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该种贷款可采取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两种方式,其中,对学生作为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对学生的父 母、法定监护人或当地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自然人作为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采取保证贷款方式的借款人要至少提供一名保证人,保证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与其他 保证人不得为同一家庭成员。如借款人非学生本人,学生本人要向农村信用社出具保证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学费贷款为主。学费贷款金额按学生当年就读高校专业学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每年6000元。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以第一笔贷款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一般不超过8年。
第二十二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二十三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在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也可提前还贷,或到期利随本清。具体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后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收取利息。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本息,农村信用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应如实填写农村信用社提供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二)高校缴费通知;
(三)就读高校帐户名称及帐号;
(四)贷款申请人及担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农村信用社签订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费贷款按学年发放,为保证贷款专款专用,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以学费贷款为主。贷款由农村信用社直接划入学生就读高校指定帐户(经农村信用社同意,生活费贷款可直接领取现金)。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贷款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及时与农村信用社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农村信用社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死亡者;
(三)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四)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
第五章 贴息管理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按学校隶属关系100%由同级财政及主管部门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 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毕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三十一条 贷款期间发生的罚息或贷款展期发生的利息,财政部门均不予补贴,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贴息资金的申报和拨付:农村信用社按季填报《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及时上报县农村信用联社,县联社汇总后,填报《河北 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汇总申请表》(见附表二),并逐级汇总上报省联社,在季末前将附表二及下属机构填报的附件一分别报送县、市教育主管部门, 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河北省学生贷款管理机构,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河北省学贷中心根据财政贴息办法提出分配意见商财政同意后,将贴息资金拔付省 联社,再由省联社按比例拔付给农村信用社。
地税部门对审核后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
第三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保证上报贴息资金数据准确、真实。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教育、财政、地税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上报贴息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经认定后,将追究经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办农村信用社必须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学生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高校进行统计,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联社,省联社再通报省学生贷款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机构根据各经办单位提供的贷款实际发放额,按照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的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按当年实际贷款额的14%计算,其中 50%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财政或主管部门拨付,50%由学校筹措。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风险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省联社,再由省联社拔付给农村信用 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要建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档案。对逾期不还和蓄意逃废债务的,农村信用社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追讨,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三十七条 已办理贷款学生所在高校要积极配合经办农村信用社做好跟踪反馈工作。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转学、退学、开除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校要及时通知经办农村信用社停止发放贷款并协助农村信用社催收贷款。
为加强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省学生贷款管理机构与省联社要签订专项协议。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为学生的,要提供本人详细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借款学生毕业前,应由本人或委托父母与经办农村信用社办理偿还贷款确认手续或合同;做出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农村信用社联系两次和及时提供最新通信方式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 《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冀教贷[2003]2号)随即作废,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负责解释,修改亦同。